弟弟与同学的矛盾纠纷升级为约架,何某路、何某冠兄弟二人为帮弟弟出头“带刀赴会”,最终把人砍伤将面临牢狱之灾。7月3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聚众斗殴案,市人大代表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9日,何某全(另案处理)因与黄某炀在学校发生矛盾声称要打黄某炀,黄某博(另案处理)知道此事后,告知黄某松(系黄某炀哥哥,另案处理),黄某松随通过加何某全的QQ与其对骂,后双方约在桂平市石龙镇一个网吧外进行打架。随后黄某松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纠集了黄某博、黄某友、黄某援、黄某麟、黄某兵、黄某甜(上述6人另案处理)前往网吧;何某全将此事告知何某路(系何某全二哥),何某路遂携带了三把砍刀,并纠集了何某冠(系何某全三哥)、莫某伦(另案处理)、何某全前往飞越网。
当晚23时30分许,双方人员到达网吧后,遂在网吧门ロ互殴,由于黄某松一方人员较多,何某路一方处劣势。何某路遂叫莫某伦拿刀出来帮忙,后何某路、莫某伦两人遂各执一把刀和对方对打,致使黄某甜、黄某援被莫某伦、何某路拿刀砍伤,何某全的右脚后脚根也被砍伤,之后何某冠也执一把刀参与斗殴。经鉴定,何某全踝关节的损伤(创口长度)属轻微伤;黄某援右上臂、左手的损伤(创ロ长度)分别属轻微伤;黄某甜左前臂的损伤(两处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甜全身多处的损伤(创口累计长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路、何某冠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ニ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何某路、何某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辩论,何某路、何某冠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最后,法庭随后宣布休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