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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达成协议再起波澜 执行法官法理交融促和解
作者:莫霞   发布时间:2018-08-13 17:03:32 打印 字号: | |
  “我可以配合,我要求一楼的公共场所共同管理、使用,保留我母亲在一楼的房间、厨房、神台、餐桌,由厨房进入的卫生间归我母亲使用。”“我同意,不过我要求黄某胜在二楼还我一间房。”近日,经过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连日来的奔波、协调,终于成功执行和解了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篇】

 郑某花与黄某胜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收养有1女,名为黄某清,2011年5月出生。2007年,双方共同在油麻镇黄某胜的住址建有1幢二层楼房,第一层约150平方米,第二层约120平方米。2015年5月双方共同在本村经营1间五金水泥店。因夫妻感情不和,郑某花于2017年7月中旬离开黄某胜独自生活,同年10月17日郑某花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中,双方均主张感情确已破裂,求离婚。就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双方达成了一致。对婚后共建的楼房均同意平均分割,但就如何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双方经营的五金水泥店,双方都认为离婚后应由黄某胜独自继续经营。就店内库存货物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准许原告郑某花与被告黄某胜离婚;女儿黄某清由原告郑某花直接抚养,被告黄某胜每月承担45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被告于2007年建在油麻镇的二层楼房1幢,第一层中除出入房屋的大门、大门通往楼梯的主通道、房屋楼梯属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外,第一层归原告管理使用,第二层归被告管理使用;原、被告共同成立和经营的五金水泥店及店内所有财物,离婚后由被告独自经营管理,被告折价补偿1万元给原告,经营管理该店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独自承受。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胜不服一审判决的黄某清的抚养问题和共建房屋平均分割各管理使用一层问题,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就黄某清的抚养问题,黄某胜和郑某花陈述,黄某清是他们收养的女儿,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双方均同意将黄某清交回给其亲生父母抚养,故黄某胜上诉请求将黄某清改判由其抚养已无必要。另一方面,就双方婚后共建房屋分割问题,一审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平均分割,只是对该两层房屋实物分割方式意见不一致。一审判决除大门、主要通道、房屋楼梯为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外,原被告双方各管理使用一层,基本属于平均分割,公平合理。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篇】

 判决生效后,上诉人黄某胜不愿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被上诉人郑某花便于2018年6月24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敦促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配合执行。法院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均未发现有财产。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未来还要同住在一个房子里,为了不让双方的关系搞得太过僵硬,7月9日,执行法官通知双方来到法院详谈,希望能尽力促成双方和解。

 “你们毕竟夫妻多年,虽然现在离婚了,但是念在多年的夫妻情面上,各让一步可好?况且虽说你们离婚了,但是离婚后你们还是住在同一幢房屋里,上下楼邻居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搞僵了,对大家都不好,你们认为呢?”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低着头,沉默不语。

 “你们的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黄某胜你打算怎样履行?”

 “邓某花她知道东西在哪里,她自己去搬,我的东西我今天晚上七点前会搬走,没有搬走的我就不要了,任邓某花处理。孩子交回她亲生父母抚养,10150元我当庭履行完毕。”

 “我同意。”

 本以为这是故事的结局,却不曾想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7月12日,执行法官带着执行干警们一起去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房子里,原来是因为被执行人的母亲没有搬离一楼,申请执行人把其住的房间和所使用的厨房、厕所用木条把门通通钉住了,致使被执行人的母亲没有办法进入房间,只能在外面住沙发。见到执行法官的到来,被执行人的母亲向执行法官哭诉起来,执行法官耐心地宽慰老人家后,找来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一楼的公共场所共同管理、使用,保留被执行人母亲在一楼的房间、厨房、神台、餐桌,由厨房进入的卫生间由被执行人的母亲使用,而被执行人在二楼还申请执行人一间房。

至此,一个特殊棘手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干警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莫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