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收官之年,桂平法院以冲锋陷阵的队型攻坚克难,以斗志昂扬的姿势砥砺前行,不仅注重在“一盘棋谋划”中提升整体思维,还强调在“一张图作战”中坚持精益求精——除依法加大强制措施的使用力度、重拳出击厚颜顽固的失信被执行人外,还特别重视巧用执行说理的各种方式实现执行和解,用法律战胜无耻的同时也坚持用法律感化人心。
白鹤亮翅式:法律释明解抵触心结
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周某在接到被执行人潘某递过来的11.326万元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双方因一宗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1日对簿公堂,原告周某诉求被告潘某给付所欠货款。桂平法院于同年8月2日依法判决被告潘某应给付货款10万元原告周某。潘某拒不支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冯满芝了解到当时双方一直有生意来往,且被执行人潘某的履行态度积极主动,不但多次来电跟法官沟通,还诚恳请求法官主持调解。但申请执行人却一再拖延,不愿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调解。触觉敏锐的冯法官马上抓住了调解突破口,反行其道地做起了申请执行人的释法明理工作,申请执行人在了解了法院的执行程序和其需承担的责任后终于表示不再拖延,使该案无风无浪地达成了和解。
法律释明工作在实践中会更多地向被执行人倾斜,其实申请执行人也同样需要。在执行前告知申请人有承担执行风险的责任;在执行中告知申请人有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在发现财产但被执行人确实存在困难时提醒申请人应该联系实际作出一定的调整;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但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告知申请人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等等,更有利于为双方摆事实、明利害,从而帮助双方寻到“双赢”的支点,通过心结的开解而实现案件的和解。
鸿渐于陆式:刚柔并济帮情绪疏导
8月2日,当被执行人覃某、温某夫妇一次性履行完17万元欠款后,一个长达27年的债务关系宣告结束,当事双方冰释前嫌,在和解笔录上愉快签字。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温某夫妇的纠纷始于4次民间借贷,梁某分别于1991年、1994年、1997年和1998年共计借款4.04万元给覃某用于生产投资,覃某在归还了4310元后就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期间覃某入狱,约定欠款待出狱后归还。2014年覃某出狱后并没有按约定履行,梁某诉至桂平法院。桂平法院依法判决覃某、温某夫妇应归还本金3.609万元及相关利息给梁某。
覃某、温某无法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债务时间跨度大,执行法官薛寒非在办理该案时特别注重运用刚柔并济的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疏导情绪,化解怨气。在了解到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被执行人覃某入狱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判决生效后覃某不幸中风身体状况恶劣等现实问题,薛法官在执行说理时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靡靡春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般促使当事双方在不知不觉中放下多年成见,甘愿让步达成和解。
运转乾坤式:将心比心助感情修复
郑某与黄某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间五金水泥店并生活在共建的楼房内,但婚后夫妻感情不和,郑某于2017年7月中旬离开黄某独自生活,同年10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桂平法院依法判离,同时针对共建楼房的分割问题,判决除大门、主要通道、房屋楼梯为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外,第一层归原告管理使用,第二层归被告管理使用。黄某不服共建房屋平均分割各管理使用一层向中院提起上诉,就该问题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某仍不愿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农信志对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但均未发现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当事双方未来还要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为了不让双方关系太恶劣,农法官于7月9日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从“上下楼邻居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等角度规劝说理促使双方于当日达成了和解。但其后双方再次产生分歧,和解协议变为一张废纸。农法官又于7月12日赶到双方共同居住的地方,才发现原来因黄某的母亲没有搬离一楼,郑某用木条把其使用的房间、厨房和厕所的门通通钉死,老人只好住在外面的沙发上。见到农法官,老人忍不住伤心哭诉起来。农法官宽慰老人后,又耐心做起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设身处地为当事双方分析利弊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一楼的公共场所共同管理、使用,保留被执行人母亲在一楼的房间、厨房、神台、餐桌,由厨房进入的卫生间由被执行人的母亲使用,而被执行人在二楼还申请执行人一间房。棘手的案件得以和解告终。
其实,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启动后的一种有别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特殊制度,它既不是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必经程序,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灵活性、非强制性等法律特征。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执行和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执行和解;二是当事人经第三方调解协调达成的执行和解。而实践中,大部分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多是在法院的“调解”下促成的。正因如此,桂平法院的执行法官们特别注重挖掘当事双方的矛盾根源,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架起沟通的桥梁,通过把判后答疑、法律释明、安抚善后等工作贯穿在执行说理中,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佳效果,力求使执行和解成为化解执行难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