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这笔钱也是为了让被执行人协助我办理转户手续扣下的保证金,现在能让申请人承认我与被执行人购买商品房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不再查封我的现住商品房,我愿意与申请人和解。”8月21日,桂平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屋引起的执行异议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的曹某将3万元购房余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实现双赢效果。
原来,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7万余元本金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某,但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且还逃避执行查无所踪。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商品房后,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曹某向桂平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案外人曹某提出,法院查封的202号商品房是其所有,因为被执行人黎某已于2015年2月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黎某以49万元的价格将属其所有的202号房转让给案外人曹某。现案外人已实际支付46万元给黎某,另3万元双方约定待黎某协助案外人办理转户手续后再支付。
曹某购买上述商品房后,于2015年8月正式入住,事实上占有了该套房。但该房屋产权至今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至案外人曹某名下。桂平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作出了查封上述202号房的执行裁定书。案外人遂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该院受理该执行异议案后,冯法官认真审查异议人提出的证据,并多次当面或电话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意愿,在组织异议听证时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诚恳的工作态度,冯法官终于打动了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异议人同意将购房款中扣除被执行人3万元的保证金直接交给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也承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黎某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异议成立。
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异议人当即将刚从银行领出来的现金3万元交给申请执行人,也就有了文中开始的一幕。
近年来,桂平法院在审查处理执行异议过程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注重加强裁前和解,既提高了执行异议处结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又减少了复议和信访,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气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