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钱快,又不累。”基于这种错误的谋生思路,被告人邓某在盗窃受刑出狱后不到半年,不思悔改的她依然想“走捷径发大财”,让自己的生活过得宽裕一点,于是她“盯”上别人的电动车,最终又获刑受罚。2018年8月1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经过桂平市南江桥沿江路某奶茶店附近,二人将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天蓝色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邓某与何某二人将盗窃来的电动车的电瓶拆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20元。当日,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已扣押电动车及电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广大市民外出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电动车、摩托车等应当尽量停放在有视频监控的场所,并锁在固定位置,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