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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地种树起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促和谐
作者:陈桂健 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8-08-30 10:26:24 打印 字号: | |
  男子租赁农村土地种植桉树,租期满后未能及时砍伐地里的桉树,出租方生产队便阻止其继续砍伐,要求交还土地。男子遂将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但出租方反诉承租方合同到期没有按期交回土地要求赔付2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对簿公堂。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宗农村租地合同纠纷案,在法官反复耐心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李某金、黄某于2003年与白沙镇某村的第一生产队、第二生产队、第三生产队、第四生产队(下称生产队)签订1000亩15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种桉树,2018年1月,合同即将终止时,李某金二人已依约付清租赁款,并砍伐租赁地的部分桉树,但仍有部分桉树未砍伐完毕。生产队于2018年3月指派社员阻止李某金等人砍伐林木。李某金认为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桉树的收益属于承包人所有,生产队无权侵占和阻止砍伐。请求法院依法责令生产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生产队反诉称,2017年开始已多次提醒李某金二人,及时安排砍伐,按时交还土地。李某金却认为木材价格还会上涨,等待价高时砍伐。租约到期前,有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承租,但因李某金二人不及时交还土地,造成生产队租金损失。生产队认为李某金二人应按市场租赁价格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主审法官在接到该案后,了解到该案涉及农户跟生产队的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依法维护涉案双方农户合法权益,主审法官走访了周边群众,了解案件事实,并且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做其思想工作。从法律的角度向李某金二人释明逾期未归还土地已是违约行为,如不尽快清除剩下的桉树,依约交还土地给生产队,要支付更大的赔偿金额;从情理的角度希望生产队体谅李某金二人的求财心切,再给一定的时间让其尽快处理余下的桉树,从而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平衡利益后达成协议:李某金二人自愿补偿82500元给生产队;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作物砍伐完毕,未砍伐完毕的归生产队所有。
责任编辑:陈桂健 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