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桂平法院:公开审理非法采矿案 开展环保普法教育
作者:蒋传锟 覃江健  发布时间:2018-09-19 11:34:01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旁听群众
  2018年9月4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陆某有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为增强庭审普法效果,引导群众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群众环保意识,该院主动邀请当地村民代表前来旁听庭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陆某有在桂平市白沙镇某渔场独资经营采矿场。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陆某有违反规定,将该采矿场的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移给彭某军(另案处理)开采,采矿场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深度为4米,被告人陆某有与彭某军在承包合同内约定采矿深度为20米,彭某军在承包矿场期间标高越界开采石灰石。2014年9月,该采矿场因标高越界开采石灰石被桂平市国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后被告人陆某有与彭某军解除承包关系,被告人陆某有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中旬继续在该采矿场开采矿石。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鉴定,2016年现状合计该采矿场标高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石量164.40万吨,价值人民币164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石灰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陆某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陆某有进行了最后陈述。

“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希望你能够通过今天的庭审,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恶’。对自然环境所实施的任何恶行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良心的审判,因为自然环境不属于任何个人。”法庭上,主审法官还就被告人陆某有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只有一个家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非法采矿,不仅给当地生态造成了严重危害,也直接影响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我们应该保护家乡的绿水青山,为子孙留下自然财富。”主审法官在法庭上呼吁人人共同守卫家乡的绿水青山。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真真切切让村民群众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法制性。
责任编辑:蒋传锟 覃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