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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宣判 四被告均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刘任健 程君   发布时间:2018-12-19 16:48:29 打印 字号: | |
  客户突然无法正常浏览网站和进行下单交易,不仅让运营公司无法正常营业,还损害了运营公司的信誉,原来竟是同行竞争对手在背后“下黑手”。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马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马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邓某、廖某、刘某是广西玉林容县某外卖网站的股东,他们所经营的某外卖网站于2017年5月1日被网络攻击,三人认为是竞争对手广西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广西桂平)雇佣人员攻击,遂于同年5月2日,经密谋后决定雇佣网络黑客对某公司服务器进行网络攻击,以示报复。当天,邓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找到自称黑客的马某后,由邓某等人出路费,请马某于同年6月15日从山东来到广西容县和邓某、廖某、刘某会面商谈,并约好以人民币15000元左右雇佣马某进行网络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

  马某收到邓某、廖某、刘某三人支付的15000元后,购买了由李某(另案处理)编写的网络攻击程序,于同年6月18日开始,进行网络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致使某公司网站的用户长时间无法正常进行浏览和交易。同年6月20日左右,某公司发现被攻击,升级网络服务器安防系统后,马某又联系李某,让后者直接参与网络攻击某公司服务器,并且马某又再另外购买程序,继续加大对某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攻击,致使某公司网站的用户长时间无法正常进行浏览和交易。

  另查明,案发后,邓某、廖某、刘某、马某赔偿了10万元给广西某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马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马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10万元给受害公司,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 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