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名80后男子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别人砍伐了自家林木,却因此触犯刑律当庭受审。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黄某等人砍伐了桂平市社坡镇某村屯山岭上其自有马尾松树54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砍伐的54株马尾松树(砍伐面积共0.2公顷),蓄积量为16.46立方米,出材量为11.2立方米。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采伐。现实中,不少农民群众因为不懂法律,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情况下成规模砍伐买卖自家林木而涉嫌犯罪,悔不当初。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农户:采伐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面积、株数、树种等进行砍伐,切莫因无知而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