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综合案件审判团队)、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及商品房案件审判团队)、民事审判第三庭(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审判团队)、审判监督庭(家事案件审判团队)、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庭)8个业务庭(局),以及6个派出人民法庭(麻垌人民法庭、金田人民法庭、社坡人民法庭、蒙圩人民法庭、木乐人民法庭、罗秀人民法庭)。上述业务部门部门的职能分别是:
立案庭: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登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即转有关业务庭审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予以释明;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查报批手续;负责处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负责各类案件的审限监督和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负责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等流程管理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和上诉案件、二审发回案件的收送工作。
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刑事审判工作经验,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综合案件审判团队):依法审判院部受理的不属上述三个团队审理案件类型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及商品房案件审判团队):依法审判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银行卡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等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审判团队):依法审判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类纠纷等案件。
审判监督庭(家事案件审判团队):依法审判院部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等案件。
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负责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审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执行局(庭):负责执行由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内容;受理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和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木乐人民法庭:负责本法庭辖区(木圭镇、木乐镇、马皮乡、石咀镇)范围内第一审民商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项。
社坡人民法庭:负责本法庭辖区(油麻镇、社坡镇、寻旺乡)范围内第一审民商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项。
麻垌人民法庭:负责本法庭辖区(木根镇、社步镇、下湾镇、麻垌镇、罗播乡)范围内第一审民商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项。
蒙圩人民法庭:负责本法庭辖区(白沙镇、厚禄镇、石龙镇、蒙圩镇、大湾镇、除原桂平镇属地及新岗村、西山村以外的西山镇)范围内第一审民商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项。
罗秀人民法庭:负责本法庭辖区(中沙镇、罗秀镇、大洋镇)范围内第一审民商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项。
金田人民法庭:负责本法庭辖区(南木镇、金田镇、江口镇、垌心乡、紫荆镇)范围内第一审民商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