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物品都已经交付给我了,还差辆摩托车。”“摩托车现在广东,杨某梅可以随时去拉走。”近日,经过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连日来的奔波、协调,终于成功执行和解了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篇】
龚某与杨某梅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问题,时常发生争执,2017年11月,杨某梅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随后又撤诉,但自撤诉后双方仍无法和好。为此,龚某于2018年4月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中,双方均主张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达成了一致,但对两个婚生女儿的抚养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准许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梅离婚;女儿龚某烨由原告龚某抚养,龚某清由被告杨某梅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雪铁龙牌小轿车归原告龚金所有,冰箱、洗衣机、彩电各一台以及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杨某梅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某梅不服一审判决的财产分割问题,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夫妻共同财产200000元归上诉人所有。二审中,上诉人杨某梅提出被上诉人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要求被上诉人龚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但其提供的证据却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父亲所建的新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篇】
判决生效后,龚某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大部分的物品,剩余摩托车和小孩没有移交给杨某梅。杨某梅便于2019年1月29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敦促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配合执行。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均未发现有财产。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执行法官覃文约上双方当事人到他们所在的村委开展调解工作。“你们毕竟曾经是夫妻一场,即使离婚,也不需要弄得那么难看,好聚好散总是好的。龚某,你就主动把需要执行的物品都移交给你的前妻杨某梅吧。”“大部分的物品都已经交付给我了,就剩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在广东,你可以随时来拉走。”“既然你们双方都达成了协议,那本案的执行物品就已经执行完毕了。至于孩子,被执行人龚某在小孩是否愿意接受申请执行人杨某梅,你不能加以语言或行为上的阻拦。”“孩子我们不会给她的,孩子从小一直都是我们两个老的带,凭什么她说要我们就要给。你们也不用多说了,判给她的东西她可以拿走,但是孩子就别想了。”一说到孩子,孩子的奶奶就激动了,一直在言语上谩骂和阻拦执行法官开展工作。“阿婆,你先不要激动,离婚是他们双方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孩子是他们两个人共同生育的,他们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孩子跟谁生活那是他们双方的事。况且法院的判决是从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量的,你只是小孩的奶奶,并没有权利直接决定孩子的去留。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她也具有人身权,不能强制执行。假如孩子愿意跟她妈生活,孩子的父亲和你们两老都不能干涉和阻拦;假如不愿意,她妈也不能强硬的拉走她。”覃法官耐心的向被执行人的母亲释法明理后,转而询问小孩的意愿:“小妹妹,现在叔叔问你个问题,你喜欢跟爸爸住还是跟妈妈住?”“我要跟我阿婆住。”转身抱住了自己的奶奶。孩子虽小,却已经懵懂的明白发生了什么。申请执行人杨某梅也走过来哄孩子,可孩子就是一言不发,脸上除了悲伤还是悲伤。不管执行法官怎么动员、申请执行人杨某梅怎么讨好,孩子始终是不愿意跟随自己的母亲。“我们愿意把小孩养到满14岁,到时候她妈要来接回我们也不会阻拦,如果她妈不来接,我们就继续养着。”看到孩子这样,孩子奶奶如是说。“杨某梅,你同意孩子奶奶的提议吗?”“好,不过孩子的户口我不会转过来的,等孩子大些了我再来接孩子。”
至此,一个特殊棘手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干警们的共同努力下,财产部分终于成功执结。虽然没能劝说孩子跟随申请执行人,但是尊重孩子的意愿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充分体现了法院以人为本的执行理念,实现了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有话说】
在诸多的执行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可以顺利执结,还是存在一部分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手段、用尽各种办法还是不能顺利执结的案件,最后不得不终结执行。本案中,由于孩子自身意愿的原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将其带走,而人身权又不能强制执行,因此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最后不得不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