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一己私利,两男子以身犯险在禁渔期电鱼,结果触犯刑律。12月4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7日20时许,黄益勇、黄建刚在珠江水域禁渔期间,携带电瓶、电线等电鱼工具到桂平市郁江白沙镇石贵村大公塘江段电鱼。在电鱼过程中,被桂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机动生活艇、电瓶、导线、捞具、竹竿等作案工具和渔获物共16斤。后渔政管理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经公诉机关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就黄益勇、黄建刚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估坚定,建议强制黄益勇、黄建刚依法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放流成鱼32公斤、幼鱼31503尾,经桂平市渔业增镇站出具的鱼类同期价格计算所得市场价格合计为106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益勇、黄建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二被告人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受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禁渔期内捕鱼会破坏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对保护生态环境认识,减少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