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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路人 调解多次终和解
作者:梁庆华 李冬婷  发布时间:2019-12-25 10:40:43 打印 字号: | |

 

“电话调解三次,见面调解两次,这个案子总算和解了”。12月1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被执行人梁某斌将三万三千元现金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辛某昌,双方经数次协商后终于达成和解。

2018年8月20日,梁某铭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桂平城区方向往桂平市金田镇方向行驶,在避让对向来车过程中将车辆驶出其驾车行向道路右边与路边行走的辛某昌发生碰撞,造成辛某昌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铭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辛某昌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昌被送至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2天。涉案摩托车行驶登记所有人为梁某斌,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止,没有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梁某铭、梁某斌应当在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1298.08元给辛某昌;梁某铭应当赔偿经济损失12925元给被上诉人辛某昌,扣除已支付的4022.4元后,尚应赔偿8902.6元。判决生效后,梁某铭、梁某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辛某昌于2019年10月8日向桂平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桂平法院向被执行人梁某铭、梁某斌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二被执行人有意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经济条件并不乐观,执行法官根据案情,对双方当事人加强释法宣传,积极引导双方通过电话沟通协商,在电话联系未果后又组织双方见面协商,充分发挥柔性执行促进案件良性发展。

12月13日,执行法官第五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执行人辛某昌表示不是为了刁难被执行人,“我因为这次事故受伤住院了,还是借钱治疗,我知道要你拿出这笔钱不容易,也是无心之过,但是该你承担的责任还是应该要承担”。

被执行人梁某斌也有意尽快赔偿申请执行人,将33000的现金带到调解现场,“我知道应该要履行判决义务,但也请法官和辛某昌体谅一下,今天带来的现金里面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我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有了前几次的调解基础,在执行法官积极调解下,被执行人梁某斌(代梁某铭)赔偿3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辛某昌,剩下部分申请执行人辛某昌同意放弃,本案案款一次性全部结清,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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