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ATM机加装电子设备,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信息及密码后伺机盗窃卡内钱财。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依法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陈某踢与其弟陈某齐(另案处理)同另两名男子经密谋后,由该两名男子提供电子设备,陈某踢与其弟负责将电子设备装到银行ATM机上,以窃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及密码,并用于复制他人信用卡。该两名男子承诺每天给陈某踢二人一定的报酬。
2019年7月28日,陈某踢二人先后在桂平城区某银行的营业部、桂南网点、三千城网点的ATM机上各安装了一套电子设备。一个小时后,陈某齐将三千城网点的电子设备取出交给陈某踢保管,二人继续到某银行营业部拆卸设备时,陈某踢被抓获。公安民警在陈某踢身上提取到窃取信用卡信息的0号电子设备一套。银行职员分别在桂南网点、营业部网点的ATM机发现窃取信用卡的2号、3号电子设备各一套。
经鉴定,送检的0号、2号、3号三套电子设备已分别获取了17组、13组、36组共66组信用卡磁条信息,该信息可以用来复制有效的信用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踢的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