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副和姚局在指挥施工队将被执行人房内物品搬离
拆除被执行人所建的两间房屋
法警在现场拉警戒线
1月1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严爱健的指挥下,依法对一起案进行强制执行,拆除并清除被执行人陈某伟侵占的岭地及地上附着物。
该涉案岭地于1969年前为下湾镇某村11队所有,1969年该村第17生产队从麻垌镇某库区搬迁到该村,当时的搬迁工作组将原属于该村11队的包括涉案岭地在内的山岭划拨给该村第17生产队。此后,该争议岭是该村第17生产队社员耕管,直至2003年因陈某伟侵占并耕种而发生纠纷。该纠纷经各级人民政府立案受理、调查调解,并作出该土地属于第17生产队的行政决定。
但陈某伟不服政府作出的决定依然继续侵占使用该岭地,遂该村第17生产队将陈某伟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作出陈某伟应赔偿经济损失7044元给该村第17生产队,拆除在涉案岭地上所建的违章建筑,并清除地上附着物,将该岭地交还给第17生产队管理使用的判决。但陈某伟拒绝交还岭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陈某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姚明波和承办法官也多次到村委、陈某伟所侵占岭地处进行调查了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某伟仍拒不执行。2019年12月14日,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某伟的银行存款4639元,但不足以赔偿被执行人在本案9000多元案款,经调解,申请人表示退回该款后放弃余下的赔偿。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周密部署,1月13日上午,桂平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对该涉案岭地的建筑物和地上农作物进行了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后,迅速在现场周边拉起警戒线警戒,劝离围观群众并做好释明工作;执行辅佐人员将房屋内物品搬离后,将房屋进行了拆除,并进行清除地上农作物作业。最后,顺利将涉案岭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