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某公司向信用社贷款999万元,借款逾期后未按约定返还本金,经过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充分协调工作后,其担保人某食品公司主动代为偿还了全部所欠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法官从联系担保人到该案标的履行完毕仅用时五天。
2018年4月8日,桂平某公司向桂平某信用社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用于返还此前的合同欠款,6月20日,桂平某食品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房地产为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7月30日信用社向某公司发放贷款999万元用于偿还前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某公司本应于2019年6月19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但直至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仍未按照约定偿还所借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信用社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食品公司的各个账户,由于其中有一个涉及扶贫贷款的账户,经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官依法予以解冻了该账户。在这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是当地食品生产企业的龙头,实力雄厚,但如果依照程序,直接对其为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进行拍卖的话,很可能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
因此,执行法官当即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情况桂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严爱健作了汇报,希望院领导可以出面协调下企业方面。严爱健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马上与被执行人某食品有限公司高层联系,对其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全面分析有关法律风险,动员其先期履行担保责任后,再向某公司追偿,最大限度避免由于案件执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经过严爱健副院长与被执行人的充分沟通,食品公司高层当日即刻组织主要领导开会讨论,并决定筹集资金先期为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信用合作联社代为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合计10129790元。
食品公司直接将上述案款直接汇入信用社,在收到案款后,信用社即向法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至此,从法院主动与被执行人沟通到其全部履行完毕,仅仅用了五天,快速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