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陌生人被告知有免费分钱的“好事儿”,殊不知已落入骗子圈套。“丢包分钱”的老套骗局再现,却依然有人上当。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违法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5日13时许,徐某、陈某分别驾驶摩托车窜到桂平市紫荆镇紫荆交警中队附近,以“丢包分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将身上的现金人民币800元交出。随后,二被告人继续进行诈骗,骗得刘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出。随后,两被告人窜到银行ATM机上,领取了刘某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12时许,徐某、陈某分别驾驶摩托车窜到桂平市长安工业区工业大道,以“丢包分钱”的方式对龙某实施诈骗,徐某、陈某骗得龙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900元以及银行卡及密码。随后,陈某到银行ATM机上,取走了龙某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陈某实施诈骗二起,诈骗数额为230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在徐某、陈某作案后逃离现场的路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二被告人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冥币、摩托车、头盔等物品。并扣押了被告人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1250元、陈某身上现金人民币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陈某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诈骗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