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兄出头伤人致死,事发后便逃之夭夭,东躲西藏二十余年后被警方抓获。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柒某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柒某荣与同案犯柒某均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7234.76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柒某聚。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30日,被告人柒某荣之兄柒某均(已判刑)拿着铁铲挑着化肥途经桂平市西山镇某村路时,适遇被害人柒某军与其儿子柒某聚挑化肥路过,因双方平时素有矛盾,遂互不让路,柒某聚手持铁铲、柒某军手持锄头追赶手持铁铲的柒某均,正在附近水田做工的柒某荣见状即拿扁担上前帮柒某均与柒某军、柒某聚对打。在对打中,柒某荣用扁担、柒某均用铁铲将柒某军、柒某聚打伤,柒某军被打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996年9月8日死亡。
经桂平市公安局分别于1996年10月21日、10月19日鉴定,被害人柒某军系死于外伤性颅脑内出血,脑挫裂伤,被害人柒某聚的枕部和两侧颞部、左右肩胛间、两上肢颅顶后侧、右耳廓、耳根部等多处受伤,颅内多发性血肿,上肢骨折,属重伤。经桂平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0日对被害人柒某聚的损伤进行补充鉴定,认定被害人柒某聚头部(颅内出血)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右上肢(右尺骨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柒某荣长期在外潜逃,2018年10月1日桂平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在桂平市西山镇某村将柒某荣抓获。
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柒某军被柒某荣等人打伤后经送医院抢救,共用了抢救费、医疗费10882.10元,被害人柒某聚被柒某荣等人打伤后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用去医疗费12928.66元。案发后,柒某均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3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柒某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害人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柒某荣与柒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同时,柒某荣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依法确定原告柒某聚的损失为合计40634.76元。柒某均家属已赔偿医疗费3400元给柒某聚,被告人柒某荣、柒某均还应赔偿37234.76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柒某聚。
根据被告人柒某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