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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运输假币二百万余元获刑十一年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0-04-10 09:55:10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好处费,桂平男子明知是假币还帮他人运输,未料半路被警方拦截抓获。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覃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以人民币一万多元的报酬为条件,答应帮卢某(身份不详,名字为被告人所报,另案处理)从容县运输假人民币回桂平。2019年1月26日,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韦某杰从木根镇出发,到达容县一公路边找到黄某(身份不详,名字为被告人所报),从黄某处拿到一个装满假人民币的纸箱及好处费,在返程途中,途经桂平市麻垌镇大上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当场扣押装载假人民币的纸箱及覃某身上的好处费15700元。经清点,纸箱内查获100元面值疑似假人民币20073张,共计20073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桂平市支行鉴定,20073张100元面值疑似假人民币为假币。上述20073张假币,除30张用于办案需要,30张存公安厅备查外,其余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桂平市支行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假币罪。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覃某在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才知道箱子里的是假人民币,被告人覃某提出好处费只有5000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到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覃某明知是假人民币而运输,且在运输前与对方商量好处费的数额,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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