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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协助他人“武力”讨债,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0-04-17 09:20:52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讨要欠款无可厚非,但理应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桂平一男子替人讨债,协助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长达18小时,却因此换来牢狱之灾。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袁某(已判刑)委托王某(已判刑)向被害人蔡某催收债务,并承诺给王某债务金额30%的好处费。2017年5月16日23时许,王某得知被害人蔡某的行踪后,纠集梅某(已判刑)、被告人朱某等人,由梅某驾驶小车到桂平市城区一家桌球室,将被害人蔡某控制拉上车,并将蔡某拉到南木镇某村进行讨债。

王某向袁某电话汇报、请示如何追债,袁某同意对蔡某采取折磨、殴打的方式追债。后王某等人用竹根殴打蔡某,并威逼蔡某到旁边的鱼塘里浸泡半个多小时;接着在一个小山坡找来蚂蚁窝,把蚂蚁放在蔡某身上咬;在一废旧钓鱼场,赖某(已判刑)用电棍电蔡某腰部,用竹鞭殴打蔡某;还找来吸毒人员威胁蔡某还钱。期间,王某等人又用车上的木棍殴打蔡某,用拳头殴打蔡某头部。

直至2017年5月17日17时许,蔡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二万元给王某,王某等人才把蔡某送回至桂平市城区的桌球室。期间,被告人朱某参与了控制蔡某上小车离开桌球室,待王某收到蔡某微信转付二万元后又押送蔡某回桌球室释放。此外,非法拘禁蔡某过程中,朱某还参与了看守蔡某。经鉴定,被害人蔡某身体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飞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应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虽未使用暴力威逼被害人,但其参与控制、拘禁被害人,亦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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