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当事人申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晓丽(化名)与被告大勇(化名)于1993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由于被告有赌博行为,且怀疑原告有外遇,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常年生活在恐惧之中,多次报警处理,被告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诉至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仍以暴力、软暴力等形式威胁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出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经法院审查认为,晓丽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大勇对申请人晓丽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大勇对晓丽及其家属以暴力、软暴力等形式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晓丽及其亲属。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难以共同生活,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近年来,桂平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由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推动家事审判更加专业化、人性化。通过组建专业审判队伍、打造家事审判“金田样本”、与婚调委等构建联动家事工作协作机制等方式,扎实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此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对维护婚姻家庭和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违反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