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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假冒子女索要培训费获刑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0-08-05 17:07:09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不法利益,两男子冒充他人子女,通过手机短信以缴纳培训费为由对家长实施诈骗。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电信诈骗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蒙某伦、蒙某佳在广西宜州,利用先前非法获取的非实名制手机及有关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冒用一学生的名义向其家长发送短信,称自己的手机因不小心落水无法使用,现借用他人手机,向家长告称,现学校与外国名校组织培训,需要缴纳人民币56000元的培训费,自己想参加培训,要求家长将钱打到周老师的账号。然后蒙某佳又扮演周老师,用手机以周老师的名义与被害人通话,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成功骗取受害人张某人民币56000元。蒙某伦、蒙某佳诈骗成功后通过电话联系“车手”(在逃)到银行取款,“车手”取款并抽取30%的提成后,将剩余诈骗所得人民币39200元交给蒙某伦,由蒙某伦、蒙某佳两人分赃后用于挥霍。

蒙某伦、蒙某佳于2019年12月25日在桂平市游玩时,又利用同样的手法成功诈骗受害人王某人民币56000元。诈骗成功后,蒙某伦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56000元转账到“车手”账户被“车手”取走,次日蒙某伦、蒙某佳在桂平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伦伙同蒙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蒙某伦、蒙某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以下判处: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蒙某伦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蒙某佳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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