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通过与被执行人进行良性沟通,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该案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劝说下,主动拆除私建混凝土基桩,将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
案情篇
黄某天于1984年承包了一块旱地约0.17亩。黄某天去世后,该地由其子黄某军、黄某炳继续承包经营。2018年9月,被告甘某锡在未取得准建手续的情况下,浇筑了14个混凝土基桩,占用了包括争议土地的一部分在内的土地,故与黄某军、黄某炳产生纠纷。同年10月21日,村委会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之后,桂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给原告黄某军,确认黄某军为承包方代表。因被告拒不交还占用的土地给黄某军、黄某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军、黄某炳将甘某锡诉至桂平法院。
经法院判决:被告甘某锡应当停止侵占土地,并拆除侵占地范围内修建的构筑物,将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告黄某军、黄某炳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甘某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军、黄某炳无奈之下向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地向身在广东的被执行人甘某锡释法明理。在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下,甘某锡了解到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法院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后,表示愿意将侵占土地平整后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军、黄某炳。
7月20日,执行干警前往涉案土地,在炎炎烈日下主持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裁判文书确定的四至,明确被执行人甘某锡浇筑的混凝土基桩中侵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并确定被执行人拆除妨碍物的具体时间。
7月23日,执行干警再次前往涉案地,监督被执行人甘某锡拆除8个浇筑在涉案地上的混凝土基桩。经过挖掘机三个小时工作,8个混凝土基桩被顺利拆除。平整土地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甘某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主动履行完毕,该案成功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