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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借钱不还转移名下车辆,构成拒执罪被判刑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0-08-19 17:41:44 打印 字号: | |


 

为逃避债务,桂平一男子对生效的法院判决置之不理,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将其名下车辆转移给他人躲避法院执行。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这起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因与陈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11月民事判决书,判决梁某、林某(梁某妻子)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268.8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梁某夫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出具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7日予以公告。被告人梁某及林某不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某反而将其名下所有的丰田牌汽车、大众牌汽车、奔驰牌汽车转移给他人,同时将其妻子林某所有的路虎牌汽车、丰田牌汽车转移出去。上述车辆均为无偿转让,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经鉴定,上述五辆被转移车辆价值人民币共计1358000元。

另查明,到案后,被告人梁某将上述转移的五辆车辆交给法院执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上述转移的五辆车辆交给法院执行处理,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梁某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其名下的车辆转移,导致本案判决长期未能执行到位,即使他偿还了债务,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涉及法律纠纷,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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