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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起争执,桂平一少年街头“约架”获刑罚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0-11-19 17:12:55 打印 字号: | |


 

年少气盛的张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二人于是约定并迅速“纠集人马”展开一场打斗。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这起聚众斗殴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6日20时许,张某等人与赖某(另案处理)等人因有矛盾,双方约在桂平市人民广场打架。2019年9月27日0时许,张某纠集潘某等人后,和黎某喜(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另一方的赖某则纠集李某、江某(二人另案处理)、苏某(在逃)等十多人先在广场内对峙,因看到附近有警察巡逻,双方没有动手。张某在一商店门口被赖某、李某、江某等人追上,被用刀砍和拳脚殴打。黎某等人见状,便用铁铲、刀追打赖某、李某、江某等人。张某与对方扭打在一起,随后又持砍刀追打对方。打斗致双方人员受伤。经鉴定,张某右手(创口长度)的损伤属轻微伤,赖某体表(创口长度累计)的损伤属轻微伤。

在法庭审理中,法庭了解到在校期间曾与人打架,初中二年级便没有继续在校接受教育,因法制意识淡薄、意气用事,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意气用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院希望被告人某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公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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