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私利,桂平男子在禁渔期还进入浔江非法电鱼, 既触犯了法律,又破坏了浔江渔业资源。11月2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8日、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桂平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禁渔范围为广西(桂平市)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明知电鱼是违法的,仍然于2020年5月31日17时许,在广西浔江禁渔区桂平市浔江江段,通过使用电瓶电力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桂平市公安局寻旺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移送桂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处理,现场缴获电瓶、导线、捞具、竹竿等作案工具一批和渔获物共1.32斤。案发后,吴某已认识到错误,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桂平市渔政码头自愿放流100多斤,1000余尾幼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渔业及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限,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我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