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唐法官。谢谢您在办案过程中免去了很多繁琐的步骤,给了我那么多的方便,我今天是按协议来法院领取案款的。”4月19日上午,被告李某在诉讼服务大厅跟唐理荣法官如是说。
据悉,2020年6月的一天,蓝某贵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林某某、蓝某英、蓝某隆、蓝某宣,由桂平金田往南木方向行驶途中,适遇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教练车)由对向超车驶来,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贵、林某某、蓝某英、蓝某隆、蓝某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蓝某贵负次要责任,林某某、蓝某英、蓝某隆、蓝某宣不负事故责任。涉案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蓝某贵、林某某、蓝某英、蓝某宣4人分别诉至本院,请求李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多元到5万多元不等。
考虑到四个案件是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发生,被告均是李某,且诉讼标的又是同一种类,承办法官便组织四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争取一次性化解纠纷。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限期在承保涉案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给四原告,四原告返还被告李某已支付的部分赔偿款给被告李某。此后承办法官及时跟进,督促被告某保险公司按时履行义务。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某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了共计10600多元案款到该院专户,四原告在获得了相应赔偿后,被告李某便来到法院领取应退回给其的赔偿款。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该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深化“解民忧、办实事”的宗旨,积极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及时跟进案情,督促案款兑付。此举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切切实实为群众节约了时间、金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