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手转包,且一般涉案金额相对较大,导致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程序繁琐、工作量大,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的挑战相对较大。2021年4月21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黄云英法官在审理一起涉及承包后转包了三家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巧妙抓住当事人双方关系及心理特点,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高效高质达成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桂平市某学校多栋教学楼、体育馆及学生公寓等工程建设后,于2017年5月将体育馆结构工程施工分包给某地建设公司。某地建设公司随即将该分包工程全部转包给某鸿公司。某鸿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某友建设公司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某鸿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向原告某友建设公司支付了888064.80元工程款。余下还有20多万元工程款始终未能结清,原告某友建设公司遂将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地建设公司、某鸿公司、钟某全部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某友建设公司认为被告某鸿公司还要支付271399.85元的工程尾款,被告某鸿公司则坚持余下的工程款没有那么多。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部分涉案工程款由被告某鸿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直接汇入原告某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有的银行账户,而施工材料则有部分是以原告某友建设公司名义购买,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混同,双方存在争议,且某些关键证据只有口头陈述,并没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经两次开庭审理,双方争执不下。为尽快解决该案,化解双方矛盾,黄云英法官从繁杂的案情中缕清思路,抓住原告某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有与被告某鸿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本是好友,且二人都有较强调解意愿这一特点,对双方展开了调解工作。黄云英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劝导二人:拖欠工程款于法不合,且双方都经商办企业又是朋友,应胸怀广阔才能拓宽经营思路,希望二人在工程款余额上各让一步,早些结清,不要因为些小钱伤了双方的和气与感情。在黄云英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4月30日前向原告某友公司支付余下的213896.48工程款,双方工程款纠纷就此了结。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该案圆满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持续深入开展,桂平法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抓手,不断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