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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桂平法院:法官调解促当庭履行 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作者:罗静  发布时间:2021-04-29 09:26: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金田人民法庭何春为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在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让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工作的高效与便民。

原告韦某是某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2019年5月,韦某在驾驶公司车辆外出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伦某等二人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并向伦某的父亲即本案被告伦某某先行垫付了9000元丧葬费。后该交通事故案经法院审理,判定原告韦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韦某的雇主某运输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韦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伦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伦某某返还其先行垫付的9000元丧葬费。

庭审中,法官关注到被告伦某某因这起车祸失去了女儿,基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且考虑到韦某与伦某某此前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已多次往返法院,耗费了较多时间和精力,为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下,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何法官首先从法理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分析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即: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因原告韦某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伦某某从韦某处获得的9000元垫付款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随后,何法官又从情理角度分析,被告伦某某因车祸痛失女儿,且其女在交通事故中并不负任何责任,是完全无辜的受害方,伦某某因此身心饱受打击,希望原告韦某能设身处地体谅一下被告伦某某,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适度作出一定让步,给予被告伦某某一定补偿。

最终,原告韦某与被告伦某某在法官的耐心疏导调解下达成和解:原告韦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伦某某返还5000元的权利,仅要求伦某某返还4000元垫付款;被告伦某某则自愿当庭一次性返还4000元给原告韦某。调解协议达成后,在法官的见证下,伦某某当庭向韦某履行了4000元垫付款返还义务,该案至此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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