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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桂平法院:法官念“紧箍咒”促执行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21-05-01 10:24:2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4月,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由于该案为非财产纠纷执行案,为催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承办法官覃文自立案以来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并联合当地村委等共同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多措并举对被执行人念紧执行“紧箍咒”,有效推动当事人主动协商化解矛盾并撤回执行申请。

2019年11月,桂平市西山镇某村某队(以下简称西山镇某队)将该队队员吴某、杨某、吴某平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拆除擅自在该队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某等三人拆除涉案建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20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吴某等三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西山镇某队随即向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该执行案并了解基本案情后,覃文当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某等三人履行涉案建筑物拆除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共计150元。由于涉及案款缴纳,覃文同时向三人发出报告财产令。2020年12月,由于吴某等三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通知书无动于衷,覃文在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某平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后,当即对其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平当即履行了案款缴纳费用,但涉案建筑物拆除义务仍未履行。

2021年1月7日,为催促吴某等三被执行人尽快行动,覃文发出公告限被执行人于1月15日前拆除涉案建筑物,停止对涉案土地的侵权行为。1月12日,覃文带队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勘查,为强制执行做好前期准备。1月15日上午,覃文再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吴某等,要求其按要求履行涉案建筑物拆除义务,否则要到法院表态并解释具体情况,吴某当时表示将于22日到法院解释情况。22日下午,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约来院,覃文又联系吴某,此时,被执行人吴某一下子说让法院强制拆除,一下子又说自己找人拆。见此情况,覃文征求申请执行人西山镇某队法定代表人叶某的意见,此时叶某意见却也出现反复不定的情况,一下子要求强制拆除,一下子又表示在同意申请执行人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不拆除涉案建筑物。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反复,1月22日至3月,覃文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吴某等三人协商涉案建筑物拆除事宜,厌烦之下,被执行人玩起了失踪。

4月9日,覃文到西山镇某村村委,联合村干部对申请执行人西山镇某队、被执行人吴某、吴某平等开展执行调解工作。在多方协商、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表示需要对涉案建筑物的处理再行协商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法官承诺将在4月20日前拿出双方书面协议,否则同意法院按判决书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月19日,申请执行人西山镇某队向覃文递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表明因要与被执行人吴某等三人继续协商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因此自愿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接到该申请书后,4月20日,桂平法院召开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议,最终合议庭一致同意该申请并终结该案执行。当天,覃文将终结该案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向双方强调:若双方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按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并满意而归,该案至此暂时告结。

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桂平市人民法院干警在各自的本职工作中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理念,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厌其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院干警上下一盘棋,全力提升司法为民服务质效,法院工作作风优化之势日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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