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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医疗事故起纠纷 法官巧调促和解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21-05-01 10:28:57 打印 字号: | |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持续深入开展以来,桂平市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理念不断强化,随着“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全院向纵深推进,学习教育成果向实践成果转化的效果日益凸显。2021429日上午,该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梁洁萍围绕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司法服务获得感的目标,充分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释法明理调解措施,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3月,李某等五名原告诉称,20211月,其家人覃某振因肚子疼到被告桂平市大洋镇某诊所治疗。在被告诊所注射了两瓶吊针并服了一次药后,覃某振在回家途中死亡。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覃某振符合冠心病并急性心肌梗死致死。分析说明存在有过敏反应,对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有重大过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诊所及其负责人吴某对覃某振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67万余元,同时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相对较大,进一步审理、鉴定将会产生较高费用,给原告带来较大的诉讼成本,本着尽可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服务中有更多获得感的目标,承办法官计划加大力度促成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21年4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经原告申请,承办法官对被告诊所及吴某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一方面是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经法院判决即得到切实履行,另一方面是希望能督促被告积极主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进而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4月29日,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下,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首先向李某等五原告释明,相关证据表明,被告诊所对于覃某振的死亡只是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会到70%,而且进一步诉讼会产生更多的诉讼成本,希望原告能暂且放下失去亲人的悲痛,积极理智与被告协商、调解赔偿问题。随后又向被告释明,被告诊所至今未能提供输液的处方及用药,且经鉴定,其诊疗行为对覃某振的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希望诊所能设身处地考虑到原告突然失去至亲的心情,诚心调解并履行完毕以解除财产查封,尽快恢复诊所正常诊疗业务。

经过法官开宗明义、设身处地的灵活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心胸,真诚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诊所及负责人吴某自愿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5000元给原告;被告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告于三日内解除冻结对被告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508元(含诉讼费544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064元),原告自愿负担。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于调解协议上签字,该案至此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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