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桂平市人民法院干警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在工作中自觉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各项便民利民举措,以实实在在的举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为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日,该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黄云英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耐心开展推心置腹式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并及时兑现,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2020年4月,原告梁某新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梁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梁某新受伤住院,梁某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经桂平市交警处理,作出了梁某负主要责任,梁某新负次要责任的认定。原告梁某新出院后自行做了伤残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小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被告梁某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7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赔偿诉求已超出事故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且并不认可原告自行做的司法鉴定;被告梁某则提出自己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原告也应当对车辆维修等费用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黄云英注意到原告梁某新走路时确实有跛足现象,其自行做的司法鉴定虽存在瑕疵但也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事实依据,考虑到重新鉴定并进一步审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将耗费更多时间、金钱和精力,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有可调解退让的空间,为尽量减轻双方负担,减少双方奔波往返之苦,黄云英决定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打定主意后,黄云英当即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处境和诉求开展了推心置腹式的劝导和释法明理工作:一方面,耐心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商讨:原告梁某新股骨在事故中受伤是事实,虽然现有司法鉴定存在程序瑕疵,但重新鉴定的结果想必与现结果相差不大,实在不放心可以现场丈量原告双足不一致是否达2厘米以上从而符合十级伤残标准,重新鉴定需要进一步耗费的资源是可见的,双方各退一步对各自都有利,希望其积极向公司领导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争取灵活处理;另一方面,黄云英悉心劝导原告:其在事故受伤确实不幸,但不能因此逃避应负的责任,其承担被告车辆维修费用的30%是合理的,而对被告某保险公司和梁某的赔偿金额要求,建议更客观理性对待,大家好好协商,不要为此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尽量全心投入下一阶段治疗,尽快恢复健康。黄云英分别针对双方开展的恰如其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让双方态度都有了退让和松动的迹象。
5月19日,给足双方考虑和协调时间后,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下,黄云英再次召集双方开展调解。此时,前期花费大量心思开展的调解工作效果很快呈现,双方协商态度诚恳,在法官的主持下很快达成和解: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万余元给原告;被告梁某自愿赔偿2万余元给原告;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梁某维修车辆费用800余元。由于原告梁某新庭前申请冻结了被告梁某的银行存款,双方达成和解后,法院按双方和解协议从梁某被冻结账户中扣划了足额赔偿款给原告,被告某保险公司则于近期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全部赔偿款后,原告梁某新当即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案至此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