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桂平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职能,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6月4日,该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5件涉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既妥善调处了涉企纠纷,又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2018年7月,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与业主刘某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主要约定:某银行(贷款人)向刘某某(借款人)提供房屋按揭贷款30万元,刘某某以其所购商品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如刘某某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某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某立即清偿未偿还贷款及其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贷款发放后,刘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至2021年4月30日,刘某某累计逾期还款6次以上,已构成违约,尚欠贷款本息282866.54元。经与刘某某协商还款不成,某银行遂于5月18日将刘某某诉至法院,提出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要求刘某某立即偿还尚欠贷款本息282866.54元、支付律师费13228元、确认原告抵押权优先受偿等多项诉讼请求。
鉴于某银行同时诉至该院的还有另外4件同类案,承办法官黄君玉遂将该5件系列案合并审理。庭审中,刘某某等业主辩称,其因2020年疫情原因导致就业困难,收入下降,故才无法按时偿还银行欠款,现在也拿不出那么多钱偿还给银行和支付律师费。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考虑到该系列案同时涉企、涉民生以及后续执行问题,承办法官认为生硬作出判决对双方都不利。庭审次日,承办法官又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先与银行方进行沟通,“去年疫情期间咱们企业经营都受很大影响,更何况是个人呢?一下子让业主还那么多钱确实有困难,你看能不能这样:业主还清到期部分的欠款后合同继续履行;假如业主再出现任意一次未按时还款,你再申请执行。企业也有为民情怀嘛,你说是不是?”转过身,承办法官又对刘某某说,“你们通过贷款住上了舒心的房子,按期偿还贷款是每个贷款人的义务,现在遇到困难,银行也考虑到了你们的难处,那你们也要有所行动努力还款才行,况且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不单是银行的责任,用款人也有责任的。”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不断调整和修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银行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继续履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刘某某自愿于2021年6月8日前还清已经到期部分的贷款本息8303.59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给原告银行,并承诺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归还每期贷款本息。如果被告不按本协议内容履行的或者出现任何一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则原告有权解除上述借款合同并向就被告刘某某尚欠的所有贷款本息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4件类案参照上述协议内容进行调解。至此,该5件涉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圆满调解成功。
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该院通过立足工作实际,坚持法、理、情的统一,以辩法析理、循循善诱的沟通方式来增强当事人换位思考的同理心,达到巧妙运用调解手段使纠纷得到一次性妥善化解的良好效果,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又能够进一步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着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