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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桂平法院:交通事故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黄文媚  发布时间:2021-06-18 09:17:46 打印 字号: | |


 

6月1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团队法官陈桂健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1年2月9日,韦某驾驶某驾校培训公司的小型轿车由平南县平山镇往桂平市麻垌镇方向行使,适遇已年逾七旬的秦某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支付了5000元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了1.8万元费用。

2021年5月中旬,已故秦某的三个儿女将韦某、驾校培训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经济损失19.9万元,余下20.3万余元损失按主次责任由被告承担40%责任即8.12万余元,减去之前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8万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陈桂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承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但被告认为自身承担30%责任为宜,为快速解决当事人纠纷,法官在开庭审理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保险公司的理赔态度上较为积极,表示愿意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积极履行保险赔偿义务,陈法官分别从情、理、法的角度向原告释明承担事故主责的法律义务,有感于法官的释法明理,且保险公司积极赔偿的诚意,最终原告愿意自行承担70%的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也表示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赔偿1万元精神赔偿金给原告。最终,在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愿赔偿22.7万余元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对韦某、驾校培训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且双方经协商,由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打入被告账户,无需经法院账户再转给原告,有效节省了时间并及时兑现原告权益。至此,案件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桂平法院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在提升审判效率的同时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减轻了群众诉累,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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