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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桂平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黄文媚 程君  发布时间:2021-06-23 08:51:01 打印 字号: | |

 

6月1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佳、陆某达、陆某模、陈某勇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至13万元不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共同赔偿矿产资源损失135.8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9.99万元、编制鉴定费7.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陆某佳赔偿矿产资源损失5.9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佳于2019年4月租赁桂平市某乡镇村屯的9亩土地后,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陆某达、陆某模、陈某勇在租赁的土地开采建筑用料白云岩矿石出售。自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四被告人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白云岩矿石7990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35.83万元。四被告人每人获利8万元。

被告人陆某佳于2020年3月租赁桂平市某乡镇某村屯的3.4亩土地后,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在该地非法开采建筑用料白云岩矿石3484.38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92万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勇、陆某模到桂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佳、陆某达、陆某模、陈某勇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证可证而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四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135.83万元,被告人陆某佳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5.92万元,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人非法采矿,破坏了生态环境,应赔偿恢复生态环境费用39.99万元和鉴定费用7.5万元。

被告人陆某佳、陆某达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模、陈某勇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因该案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致使国家利益、生态环境受到侵害,为教育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该院曾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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