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桂平首例袭警案一审宣判 男子暴力抗法获刑
作者:黄文媚 巫立慧  发布时间:2021-06-24 08:55:00 打印 字号: | |

 

男子讨要工程款不成怒封学校教学楼楼梯口,不听民警劝阻还暴力抗法咬伤民警。6月23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采用视频连线方式依法对这起袭警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满某敏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入刑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满某敏因讨要工程款,便与亲属杨某、覃某、陈某、满某崇、满某海、满某泽等人去到桂平市白沙镇某学校,打算将该校新建的教学楼用木板、木棍封住楼梯口不给学生进出该教学楼。学校工作人员遂打电话报警,桂平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到电话后,遂派出教导员罗某、辅警陈某等人到现场查处。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便对被告人满某敏等人进行劝阻。但被告人满某敏等人不听民警的劝阻,执意继续封楼梯口,并情绪激动地拿起拿起铁锤、木棍等工具对民警挥舞威胁民警,民警遂对被告人满某采取强制措施。在民警将其控制在地上后,被告人满某敏张嘴对控制其的民警陈某咬伤。经鉴定,民警陈某被咬伤的右手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敏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满某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敬畏法律,切莫以身试法,不要挑衅国家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