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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报废摩托车与无牌摩托车相撞 车主亦需担责
作者:袁露斯 陈桂健  发布时间:2021-07-06 17:21:35 打印 字号: | |


将报废摩托车借给他人,他人在驾驶过程中与无牌摩托车相撞并要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而出借报废摩托车的车主亦需与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促成双方和解并快速履行完毕,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20年12月,薛某从亲戚林某处借来已达报废期限的桂RXXX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往武宣县方向行驶,途中遇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横穿道路,双方发现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当即被送去医院抢救。2021年1月,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薛某二人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刘某一纸诉至法院要求薛某、车主林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住院费、外购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两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均反应激烈,尤其是被告林某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其名下的摩托车已是报废注销状态,根本不能再购买交强险,原告刘某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原告刘某外购药费是其自行购买,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和医嘱,护理费、营养费等的支出也没有医嘱,交通费无发票,因此其不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薛某则认为自己不是桂RXXX号牌摩托车的车主,没有为该车购买交强险的义务,因此也不应承担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且其先前已支付3.8万元赔偿款给刘某,在自己与原告刘某均应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则其已赔足了款项给刘某,刘某无权再向其索赔。

针对双方争议的两大焦点:被告薛某所驾驶的桂RXXX号牌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注销状态仍使用且没有购买交强险,则车主林某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被告薛某、林某是否应赔偿原告刘某外购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主审法官陈桂健迅速捋清思路,结合争议事项和具体案情对双方开展普法式的释法明理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两被告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情绪逐渐和缓后,又恰如其分的组织双方进行灵活的调解工作。

主审法官的倾情调解打动了双方,原被告最终达成了和解:对于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薛某、林某同意按照同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扣减此前已赔付的3.8万元,林某、薛某同意再赔偿0.47万元给原告刘某并快速履行完毕,该案至此获圆满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桂平法院干警认真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审判执行等各项职能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强化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解与和解工作,最大程度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与实现,维护社会和谐与法治,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动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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