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真正把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成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7月21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法官陈桂健巧妙运用“类型化”调解,促使15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圆满化解纠纷。
2016年3月18日,孔某与桂平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十九条的第(三)款第2项的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讫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孔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在2017年10月1日收取商品房。孔某应在2019年9月21日前取得案涉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但因开发商原因,案涉商品房直至2020年5月15日才登记到孔某名下。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
和孔某同样遭遇的,还有购买了该楼盘的另23名业主,他们都是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后逾期多天才拿到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于是,孔某等24名业主先后将开发商桂平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陈桂健迅速对所有案卷进行针对性审阅,考虑到这十五件案件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引起的纠纷,且被告均为桂平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纠纷的原因相同,遂立即对此十五起案件作出类型化分类,他认为该十五起案件证据确凿、充分,双方的争议并不大,决定通过采用“类型化”调解方式尽快化解纠纷,同时为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陈法官将该类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在多次调解中,开发商表示由于资金紧张,请求按违约金金额的80%支付违约金,孔某等业主表示理解让步但主张按违约金金额的85%支付违约金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陈法官紧抓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充分释法明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开发商在法院作出调解书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按照违约金金额的85%一次性支付,如不能按时支付,则按违约金全额支付违约金。
该类案件“类型化”成功调解,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桂平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努力做到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为群众办实事走实又走心,让群众切身感受教育整顿的新成效、政法队伍的新变化,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