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4月15日,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某并于2011年8月4日付清全部购房款给A公司,A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交房给李某某使用,但至2017年李某某仍未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为此李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为其向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将B小区XX房的产权登记到李某某名下,并向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 A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给李某某,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判决生效后,A公司并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随后李某某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核实到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证现已办得,且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之所以迟迟办不了不仅仅是A公司的原因,还有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工程验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就此情况,执行法官进行多次调解,耐心释法明理,李某某体谅到A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同意放弃12多万元的违约金,与A公司达成和解,以A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的1%并当场履行来执行完毕该案,至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的顺利执结,是桂平法院帮助当事人利益得到及时实现的有力体现,彰显了桂平法院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