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好意同乘出车祸,事故损失谁买单?
作者:唐理荣 张晋铭  发布时间:2021-10-15 09:56: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小良与原告小宇均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20年10月5日0点10分许,小良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小宇,沿某省道由桂平市城区方向往玉林市方向行驶,途中适遇一辆货车停靠在小良车辆行向的辅道内右侧(该车驾驶员被告老全已离开不在车上),小良发现后往左避让过程中,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小宇的头部与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随后小良及摩托车连人带车倒地,造成小宇与小良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小良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全负次要责任,小宇不负事故责任。

 

【裁判】

桂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且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根据责任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原因力比较,应由被告小良与被告老全按7∶3比例分担民事赔偿责任比较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属于无偿搭乘人,应当减轻被告小良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中30%责任,被告小良承担70%责任中的70%赔偿责任比较适当。

被告小良驾车发生本次事故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应被告小良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本人和监护人即被告小良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好意同乘,也就是咱们平时生活中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三个特点。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正确认识清楚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否则,好意也有可能变成坏事。

在本案中,被告小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深夜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无畏却也无知;而原告小宇,明知小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仍然乘坐,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酿成大祸。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监管不可疏忽,家长要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并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引导,切莫因一时的疏忽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