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执行中,以教育劝解的“柔拳”+强制执行的“重拳”,一天内顺利交付4栋房屋给买受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桂平市某银行与桂平市某印刷厂、黄某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平市某印刷厂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清偿所欠债务,桂平市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桂平市某印刷厂、黄某爱等人向桂平市某银行返还借款,桂平市某银行则对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方面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涉及多个个人担保人,并用名下房屋作抵押登记,因此,法院依法查封了多个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依法对房屋进行拍卖并最终成交了4栋房屋。
在房屋交付阶段,被执行人表示其已申请再审,以此为由拖延交付时间。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再审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法院不中止执行。为此,该院打出执行“组合拳”,一方面,多次到场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教育劝诫被执行人应配合腾空房屋向买受人交付;另一方面,充分照顾被执行人的生存利益,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安置费用,解决其后续居住生活问题。在该院充分进行了法律释明后,被执行人体会到了法院执行的人性化,认识到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在交付当天配合执行工作。由于前期工作扎实,现场调度得力, 涉及5个被执行人的共4栋房屋一天内顺利分别交付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