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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成彩礼惹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化心结
作者:梁靖西 张晋铭  发布时间:2021-12-18 09:30:26 打印 字号: | |

 

给付彩礼在民间广为盛行,并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由于人际关系和经济生活不断复杂化,由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纠纷就愈发增多,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尤为典型。

涵盖社会方方面面,保护每个公民“从摇篮到死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此问题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麻垌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杨和小芳于2017年初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相识相恋,并一起到广东务工。2019年3月小芳告知小杨自己怀孕了,双方便就结婚事宜进行商量,小芳告知小杨其父亲要求付彩礼60000元才能同意双方登记结婚。2019年4月,小杨母亲将礼金60000元交付给小芳的父亲,随后小芳便到小杨家中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6月某天下午,小芳的姐姐把小芳接走后小芳便再也没回到小杨家中,小杨苦苦恳求其回来,均遭到小芳的拒绝。至2020年9月初,小杨再次致电给小芳,才得知小芳已经人工流产,并拒绝回到小杨家中。

自给付了彩礼后,小杨与小芳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举行过婚礼,小杨认为小芳和其父亲以结婚为幌子,拿了彩礼却未依照约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归还彩礼,为此,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芳返还结婚礼金6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小芳确认收到原告彩礼60000元。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主办法官分别从法理和人情的角度分析,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返还了32000元的礼金,原告也放弃了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该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此案中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之间同居过一段时间,考虑到女方的权益受损情况,原告小杨诉求被告小芳返还全部彩礼的诉求明显不合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怀孕等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了返还部分彩礼的调解协议,事情和平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