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中,依法向案件中4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分别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现场对被告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依法”带娃,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沟通,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该院首次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了解发现4名未成年人父母因忙于生计,没有和孩子在一起生活,孩子在家随爷爷奶奶生活,或者虽然母亲和孩子一起生活,但因母亲身体原因,无暇顾及照料孩子的生活。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存在“缺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疏于家庭教育,没有通过有效的家庭沟通和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未能预防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该院依法向4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父母在孩子缓刑考验期间督促其按时到相关部门报到并接受监管,并加强对孩子的沟通和关心,鼓励其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在今后强化自身法律知识学习,工作中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增强亲子陪伴,多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注重培养孩子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到场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父亲表示以后一定重视家庭教育,引导、教育孩子往好的方向发展。
【法官说法】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作为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从法律层面上要求父母或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