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们的耐心调解,非常感谢……”4月13日下午,在桂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里,随着调解的结束,网络上原、被告满脸欣慰的笑容,不断向法官挥动着感激的手,连声道谢。
在原告西部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7月份,双方签订《A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A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在明确工程范围等内容的同时,还对劳务工程计价标准、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19日,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安装施工队撤出施工现场,并撤出施工机具,导致A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停工。同年6月22日,原告发送《关于要求尽快返场进行施工的函》要求被告返场继续施工。次日,被告发送《关于要求尽快返场进行施工的复函》,提出终止合同,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并表示对余下工程不再施工。同年7月3日,原告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由第三方承接余下工程的施工。
2020年9月1日,原告西部某公司向桂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A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3日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多付工程款、误工赔偿金、违约金共计739371.13元。
被告广州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对涉案建设项目结算虽存在较大争议,但绝无超付可能。认为西部某公司至少尚拖欠被告工程款1678416.43元,应当驳回西部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78416.43元并以拖欠的工程款计付利息给被告。
案件经一审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均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桂平法院重审。
在案件重审中,主办法官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找准实破口,通过和解方式尽快解决双方的纷争。
鉴于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北京,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广州,双方表示因疫情无法线下参加诉讼,主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经合议后,决定采取网络庭审的方式进行开庭。在网络庭审中,经过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后,进入调解阶段,合议庭从法、理、利、弊等方面反复引导、相互劝说,原被告双方从争议200多万的巨大分岐,不断缩小至5万元的分岐。眼看纠纷和解解决的可能性已经近在咫尺,但双方仍然无法在和解阶段达成协议,并表示庭后继续考虑。
休庭后,被告广州某公司打电话给主办法官,提出要求西部某公司支付30万元,才同意和解的方案。主办法官即电话联系原告西部某公司,但其表示不接受此方案。
面对此情况,主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均是企业,有很好合作前景和发展前途,在此诉讼案之前,还是很好的合作伙伴,如果不能和解,双方将要继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费用等到诉讼当中,对双方都是巨大的损失。因此,主办法官再次从情理法等方面,与双方分析、解释,最终促使双方认识到和解才是快速解决纷争,减少损失的最佳办法以及继续合作才能实现长久共赢的道理。
看到原被告双方态度的转变,4月13日下午16时30分,主办法官趁热打铁,通过网络调解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原告西部某公司在被告广州某公司向原告西部某公司开具相等金额税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七日内支付工程款15万元给被告广州某公司等协议,从而出现本文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