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罗某主动带着6万余元现金来到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偿还了自己的全部欠款。
2020年5月,被执行人罗某与申请执行人林某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林某向罗某出租A型挖掘机一台,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将罗某租赁的挖掘机交付罗某使用,租赁期三个月,租金合计7万余元。租赁期间,罗某共支付租金1万余元给林某,尚欠租金6万余元。林某经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将罗某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并作出判决:一、被告罗某应当支付尚欠的挖掘机租金61700元给原告林某;二、被告罗某应以61700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8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林某。
但因罗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罗某,要求其履行义务,罗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于是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时间掌握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对其采取实施“限高令”,纳入失信“黑名单”,查封名下车辆,冻结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一系列措施。
迫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压力,被执行人罗某幡然醒悟,终于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错误后果,主动将欠款带到法院,与申请人林某和解。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罗某失信、限高等措施。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而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另外,如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 违反限制消费令;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