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以劳动换取报酬,理所当然。但总有那么一些“老板”,他们无知地漠视法律法规,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种不法行为最终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分别与谭某等人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被告人许某负责招募工人在A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平台上为谭某等人建造船只,谭某等人则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被告人许某。被告人许某收到工程款后,只支付了2019年3月、4月和5月份的部分工资给工人。2019年7月初,被告人许某通过逃回江苏南通老家、手机停机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许某拖欠工资的部分工人前往有关部门反映被拖欠工资的情况。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被告人许某拖欠张某等106名工人的工资合计1162237.1元。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列为上网追逃人员,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许某在其老家火车站站前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6日,桂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桂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桂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与张某等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在拖欠工资的事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逃回江苏老家,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通过短信发送《劳动保障监察期限限期改正指令书》给被告人许某,并且在A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张贴,但被告人仍然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其委托处理事情的徐某也表示无法联系被告人许某,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是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