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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丨桂平法院:非法采矿 获利不得反获刑
作者:梁靖西  发布时间:2022-06-05 15:59: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同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莫某、岑某和陆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桂平市某处的一个鱼塘旁采挖白云岩。经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6189立方米,矿石量17056.88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89966.96元,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36400元,损害修复评估费用6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莫某、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某、莫某、岑某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致使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岑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莫某、岑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289966.96元、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36400元、损害修复评估费用60000元。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80000元,余款406366.96元,由被告人张某、莫某、岑某继续共同赔偿,缴入国库管理。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