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桂平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群众防毒拒毒意识,持续巩固禁毒斗争成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初,汤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陈某遂联系被告人韦某购买毒品。
2021年7月9日下午,陈某带汤某等人到桂平市A乡镇找韦某试毒品,之后汤某等人决定购买毒品。韦某表示暂时只有80克毒品海洛因。汤某等人决定先要80克毒品,另外还想购买更多毒品,并通过微信二维码将毒资29600元以及继续购买毒品的定金1500元共计31100元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31000元转给被告人韦某,留下100元自用。
2021年7月9日晚上,汤某等人得知陈某处继续有毒品可购后,又转了10万元购毒款到被告人陈某的支付宝账户,以及交11100元现金购毒款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韦某通过陈某将300克毒品出售给汤某等人。汤某等人拿到毒品驾车离去。被告人陈某给了被告人韦某7000元现金购毒款。被告人韦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直接将陈某支付宝账户收取的毒资中的9万5千元转入其弟弟韦云某的银行账户。事后汤某说多给了1500元购毒款,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将1500元退给汤某。被告人韦某贩卖毒品得款人民币133000元、被告人陈某得款7700元。汤某等人在购买毒品返程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378.54克。
2021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分别将被告人韦某、陈某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韦某房间缴获毒品可疑物 41.31克以及磨粉机、手机等物,冻结被告人韦某涉毒款 95000元;在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 3100元及手机等物。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收取毒资后,被告人韦某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操作把95000元毒资再转到他人的银行卡,韦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冻结的被告人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提供毒品出售贩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促成买卖毒品双方达成交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健康人生、绿色无毒,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参与!希望读者朋友怀着对自身前途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远离毒品,牢记吸毒违法、贩毒犯罪,“永不尝试毒品第一口”,做到洁身自爱,始终保持绿色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同各类毒品问题作斗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