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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法官庭前促和解 两企互让化纷争
作者:冯满芝  发布时间:2022-07-08 10:23:05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倾力调解,促使我们达成了协议,化解了纷争……”近日,随着原告某金固公司、被告某建工公司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桂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建工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与原告某金固公司签订《桂平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某建工公司购买某金固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供货时间从签订该合同生效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合同对订货与发货、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供货期限、双方义务责任、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还约定如某建工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某金固公司有权暂停(或缓)供混凝土,某建工公司按应付全款总额的2‰/天向某金固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超过3%仍不能付款,某金固公司可提起诉讼,但建工公司只承担所欠货款总额的3%违约金,超出所欠款总额的3%违约金某建工公司不承担,某金固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之后,双方还分别于2020年10月17日、2021年7月28日签订了《混凝土供应补充协议》及《桂平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有关事项。2022年2月24日,经双方结算,某建工公司共欠某金固公司商品砼款4984435.12元,双方签订了《对账单》给某金固公司收执。之后,经某金固公司多次追索,某建工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尚欠的货款给某金固公司。某金固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建工公司支付货款4984435.12元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某金固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某金固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某建工公司的资金517万元。某建工公司的资金被冻结后,心急如焚来到法院,主动请求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协商解决。承办法官也了解到,某金固公司因某建工公司拖欠货款,也出现资金链断裂、职工揭不开锅、生产经营陷入停滞不前等状态。鉴于双方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前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好最快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纷争。

2022年6月7日,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解释清楚通过判决或协商解决的利和弊,在承办法官的循循善诱下,双方终于明白如果通过判决,某一方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时间的延长,某金固公司将不能及时得到货款,某建工公司也不能及时解冻,对于每日都急需资金周转的双方企业来说,势必得不偿失,只有协商解决才能实现互利共赢。同时,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实际,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供双方选择和考虑。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并当即支付100万元给原告,剩余货款于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解除被告在本案件中被冻结的资金。

至此,一起因货款引起的纠纷和平解决,原、被告双方亦实现了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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