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梁洁萍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履行,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16日,被告某公司和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合作管理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聘任乙方(原告)为某工程项目部的劳务施工及管理人员,并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乙方承接施工,工程合同价为460000元。案涉工程项目于2020年8月竣工,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业主单位于2021年9月29日向被告支付了案涉工程款640197元。被告收到工程款后,未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60000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追索工程款,被告只支付了250000元给原告,尚欠21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10000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能调尽调”的原则,积极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和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10000元和相应利息、违约金15000元,合计225000元给原告。至此,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遇到拖欠工程款应当如何维权?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最头痛的难题。当遇到这种情况,要想维护自身权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保存证据,如:①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诸如此类的施工协议;以及工程验收确认单、工程款项结算单等竣工结算文件;②欠条。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③施工现场图片、测量记录等证明实际施工的材料;④双方就工程款项协商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声频资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权利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应得的工程款债权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权利人应自该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工程价款支付请求权。
4.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责任主体名下账户,可以有效保障后续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5.如果工程款涉及的是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工程价款结算及利息存在争议,实际施工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发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裁定对案件中涉农民工工资部分先予执行。